1.本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。
2.男方户籍在我区,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。
注意:符合以上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,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,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。
1.夫妻双方户口簿、身份证
2.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(离婚者另需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)
3.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居委出具的《婚育状况证明》(需加盖街镇一级计生办公章)
4.《一胎生育登记单》
5.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
办理流程
1.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,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(社区),并向女方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备案。
2.育龄夫妇一般应向女方单位或户籍地村(社区),提交基本的相关资料,并填写一孩登记备案表。
3.经单位、村(社区)核实后向镇(街道)上报,镇(街道)一般在规定时间内办结,特殊情况需延长需向当事人说明情况。